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十三条有效有转移安置救护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转移安置救护工作,组织应急管理、水利、黄河河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转移安置救护方案,落实转移安置救护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