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转移安置救护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转移安置救护工作,组织应急管理、水利、黄河河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转移安置救护方案,落实转移安置救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