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无法直接利用的,应当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由其他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对堆放量较大、比较集中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