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市场潜力,培育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等一体化环境基础设施,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