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