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充分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