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违禁品、假冒伪劣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需要处理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简单填埋、随意堆放或者倒入城市管网;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