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各类实验室(化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实验动物尸体等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

实验室(化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