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公开本地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资质条件的单位和车辆的信息,加强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监督和管理,构建全过程、可追溯的电子监管系统,保障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安全。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专用车辆上配置卫星定位装置,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