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要求,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引导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法就近处置危险废物。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