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等农业固体废物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直接排放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废弃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