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历史遗存无法查明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鉴别和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