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支持对废弃农作物、废弃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畜禽粪便等农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进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农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