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设县、乡镇、村回收网点,明确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