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确定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制定差异化的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措施,对尾矿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尾矿库建设、运营和管理单位落实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尾矿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产生尾矿、废料、废水进库和排放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实施运行;尾矿库运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尾矿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