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总体目标、防治任务、保障措施,统筹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