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相关设施用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