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车辆进入湿地公园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下列车辆除外:

(一)轮椅车、儿童车等非机动车;

(二)湿地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公安、城市管理、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以及电力、水务、通信、养护、施工等作业车辆;

(四)湿地公园内绿道允许通行的非机动车。

准许进入湿地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

自驾游车辆在湿地公园的停车场停泊、驾乘人员留宿的,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