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报道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新闻媒体报道失实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曝光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