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应当加强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增强工作合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