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应当加强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监察工作委员会、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的沟通联系,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提升监督质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