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二)对建筑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进行资质管理;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

(四)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五)发布建筑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六)监督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