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