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