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