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供养。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流浪地人民政府或者救助机构予以救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