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聘用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根据残疾职工特点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不得加重残疾职工负担,不得违法延长残疾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企业改制、注销、破产,应当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