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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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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三条

有效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残疾人特殊教育和手语翻译满二十年工龄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工资基数。对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单独进行职称评定和晋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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