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职工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教育、创业培训和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重点发展残疾人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对残疾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