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