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针对遗传、地方病等方面的致残因素,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对可能造成出生缺陷或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家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新生残疾儿应当建档立卡,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