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制订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各类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控制残疾的发展,减轻残疾程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