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粉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专项规划和总体防治方案,建立粉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联席会议、考核奖惩、信息共享、资金投入保障等管理机制,并将粉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
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粉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粉尘污染防治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粉尘污染防治工作,对发现的本区域内粉尘污染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且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