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粉尘污染监测;

(二)负责工业企业粉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粉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