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运输车辆未采取封闭或者苫盖严密等有效措施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运输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