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防治粉尘污染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