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粉尘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属地管理、规划先行、区域联动、政府主导、源头治理、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