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粉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粉尘污染,是指在冶金、化工、电力等工业生产加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物料堆放运输、建筑施工以及道路清洁等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