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共同建立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污染源、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气象观测、企业环境征信等信息的区域共享。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