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共同推动区域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研究,推动污染防治技术成果共享,加强技术交流和联合培训,提高区域污染防治水平。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