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污染监督管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跨市域污染纠纷,推动开展区域污染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