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二章 资产管理第九条有效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维修计划和处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定本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巡检,推动机关办公用房合理配置使用;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推动办公场所集中或者相对集中,优化本级办公区功能布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