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权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登记。

不动产权利应当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名下的,使用单位应当一并移交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

因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无法登记的,由本级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