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标准,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的预算保障、资产综合管理及其监督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