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推动落实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和社会参与机制,完善相关信息化平台,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标准化、数字化、社会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