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建立健全社会化保障制度。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化服务指导目录,合理确定社会化服务项目和定额标准。

对列入指导目录的服务项目,各级机关可以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依法面向市场主体公开择优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