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费使用第二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制定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适时动态调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