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加强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实施日常检查和维护,不得违法违规新建、购置、租用、借用、配备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