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相匹配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依法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还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经过必要的专业技能培训,具备承担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必需的能力;

(三)无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