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已修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