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第三章 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化第十五条有效住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以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围,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监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约定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方式,投资人的出资情况应当自行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投资人约定价格的,非货币财产投资人应当以约定价格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